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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聊执字第76号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20日

  公告

  山东省冠县鲁龙食品有限公司、徐洪宁、李强:

  本院受理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3)聊商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山东省冠县鲁龙食品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聊执字第76号执行通知书,责令山东省冠县鲁龙食品有限公司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立即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处理徐洪宁、李强提供的抵押物。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在公告期间或公告期届满的次日上午9时到本院领取执行通知书,选择评估、拍卖机构。逾期则视为放弃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的权利,本院将依法定程序对上述财产进行处理,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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