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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05月08日

  近日,中院执行局积极协助东昌府区法院采取有力措施,成功执结一起涉弱势群体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谷清甫等25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纠纷案,聊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12月25日作出(2008)聊劳裁字第088号裁决书,裁决聊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为谷清甫等25人补缴社会养老保险费。裁决书生效后,因聊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未自动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谷清甫等25人于2009年12月10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东昌府区法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该院执行人员于2009年12月14日向被执行人聊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09年12月20日自动履行法定义务。但因被执行人系社会公共事业单位,经查询没有可供执行款项。并且,由于被执行人以此类情况人数过多、财务无力承担、怕引发更大不安定因素为由,始终未履行法定义务。为此,申请执行人谷清甫等人多次到上级法院上访。

  中院执行局对此高度重视,积极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坚持从关注民生、执法为民的高度对待这起执行案件,要求加大执行力度,用足用活执行措施,尽快执结此案,努力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为此,中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宁照铜同志亲自挂帅,执行二庭具体督办,东昌府区法院执行局强化措施。两级法院领导和执行人员多次与环卫处领导及其主管部门沟通,通过不懈努力,促使被执行单位克服经费困难,想方设法筹措资金,为申请执行人补缴社会养老保险费158626.78元。目前,聊城市劳动事业保障局正在为申请执行人谷清甫等人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手续。对此,申请执行人谷清甫等人十分满意,深受感动,并对两级法院及执行干警表示衷心感谢。该案件的成功执结,充分体现了“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宗旨,也是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生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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