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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是法官的“脸面”

来源:   发布时间: 2016年02月10日

  随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逐渐提高,法官工作的重点已不仅仅局限于开庭审理案件或组织调解,同样重要的还有案件结果的具体体现――裁判文书。裁判文书是法院审理工作结果的最终载体,承载着当事人追求的公平正义,展示着法官、法院的司法形象,担负着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任。裁判文书出自承办法官之手,是法官的脸面,法官一定要认真制作裁判文书,倍加仔细爱护、对待自己的“脸”。

  裁判文书行文流畅,无错别字、语病句,展现法官书写裁判文书的语言表达能力,可减少低级错误带给当事人的不良印象,提升当事人对法官、法院工作的认可度。无错别字、语句通顺是所有文体的最基本要求,裁判文书亦然。文字错误、语法错误带给裁判文书的影响是“致命的”,它会使得当事人对法官工作能力的极度怀疑。试想一个连字都写错、话都说不顺的法官,怎能赢得当事人对其专业能力的信任。裁判文书本就应“咬文嚼字”,一个字的差别即能表达不同的意思,一句话颠倒顺序可能有另样的含义,而案件的结果是确定的、唯一的。因此,法官必须学习文学知识,增强文学素养,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深思熟虑做出的公正裁判,用准确无误的词语、通顺的语句表达出来,避免文字、语法带来的歧义。

  裁判文书说理透彻、论证严谨,展现法官清晰的法律逻辑,可减少内容混乱引起的当事人上诉、上访事件,增加案件的服判息诉率。证据是诉讼的关键所在,是法院认定法律事实的前提,它直接关系着当事人案件的胜败与否,直接决定着法院如何判案。法官必须透彻分析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通过认真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及证明力决定是否予以采信。从采信证据到认定法律事实是一个逻辑推理过程,它要求法官的思维是法律思维,在此前提下无论归纳推理还是演绎推理都必须符合逻辑规律。我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成文法演绎推理方法决定了法官的判决结果及当事人的请求无法通过判例而只能通过具体的判决理由来阐述。说理、论证部分是一份裁判文书的灵魂,是将社会问题转化成法律问题的具体记载,同时是得出裁判结论的必经途径,是法官专业知识、综合素质的直接体现,是使当事人息诉罢访的最好方法,是进行法制宣传的有力工具,它在整个裁判文书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法官必须掌握基本的逻辑知识,具备较强的逻辑推理能力,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知道案件是怎么处理的、为什么这样处理、处理的依据是什么。由此,可以使当事人赢得堂堂正正、输得明明白白,同时也能够使法院判案显得有根有据,凸显公正,显示效率,做到以理服人,让人心服口服。

  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正确,展现法官扎实的法学功底及裁判依据的准确性,可引导当事人正确地了解法律、提升公民的法律信仰。当事人诉至法院,行使的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寻求法律保护其合法权益,而原、被告必定说着各自的道理,这也是他们请求法院介入的原因。法官审理案件的依据不是任何一方所讲的道理,而是权利和权益的根源――法律。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一些不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规定渐渐被删去或替换,一些解决新型纠纷、新型案件的法律相继出台,法律规定越来越完善。因此,法官要不断学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了解法律的最新规定,确保所引用法律规定的效力。同时,法官对法律原则、规则的选择及解读影响着案件的结果,也影响着公民对法律的理解和认知。法官必须认真学好、学透法学基础理论,夯实法学理论功底,培养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法律思维方式,准确适用法律处理矛盾纠纷,为双方当事人作出有正确法律依据的公正裁决,使当事人心服口服,服判息诉,增进公民对法律的信仰。

  裁判文书制作严格依照法定格式,展现裁判文书的格式美,可增加裁判文书的严肃性、增强当事人对裁判文书的信服。裁判文书的格式就像法官的制服,严肃、统一的制服能够淡化个人色彩、彰显公权力。裁判文书虽然出自承办法官之手,但代表的不是法官个人的观点和意志,而是具有审判职能的司法机关――法院依据法律规定作出的裁决。裁判文书制作有严格的要求,《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法律文书的式样》等规定对裁判文书从形式到内容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也是其被称为“国书”的原因之一。司法实践中,案件多人员少、审判工作任务重是事实,但这不能是法官漏写当事人及代理人有关情况、裁判文书格式不符合制作规范等情况发生的理由。法官必须增强自身的基本素质,因为一名法官也许每年要审理几十甚至上百件案件,但有的百姓或许一生只来一次法院。法官必须认真对待每一案件,认真制作每一份裁判文书。

  一份好的裁判文书可以体现出案件审理“事实清、道理明、人心服、裁判公”的效果,能起到息事宁人、化解矛盾的作用,还能起到应有的法制宣传作用,促使当事人依法行事。法官应提升裁判文书制作水平,认真对待裁判文书这张“脸面”,做“爱面子”、“要面子”的法官。

  (作者系阳谷法院民二庭干警)

  编辑:王希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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