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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读民诉法之感悟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10月20日

  集思广益纳良策,呕心沥血终成章。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是继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部分修改民事诉讼法的第一次全面修改,是多年来民事审判执行活动的实践真知,是学者、法官、律师、群众等各界人士集体智慧的结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建的重要发展成果。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今后的民事审判工作指明了方向,对我们当代的法律人提出了要求。

  初闻《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只关注了小额诉讼制度、检察建议制度、先行调解制度、公益诉讼制度以及诉前保全改为30天不依法诉讼或仲裁即解除的规定等几个方面,感觉修改的范围和力度较大,并没有深入的去细读、去理解。今日再读《民事诉讼法》,感悟到法律的立法为民、贴近实际、创新发展。

  当事人是民事审判执行活动的直接参与人,作为被动的“不告不理”法院,当事人的一纸诉状甚至是口头诉权,开启了民事审判的大门。从立案到审理再到执行,当事人推动了案件的流程进展,撤诉和调解制度更是赋予了当事人对案件处分权利的行使。新修改的民诉法切实体现和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当事人协议管辖范围的扩大,保障了当事人在诉讼管辖中的意思自治。在新民诉法第三十四条中,案件的类型将合同纠纷扩展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协议管辖的法院增加了“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第二,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加大。新民诉法第四十四条,增加了诉讼代理人与审判人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可以申请回避,同时将审判人员违规请吃、违规会见等情况作为回避的一个理由,对于规范审判人员和诉讼参与人的行为、保证案件公正审理都具有积极意义。第三,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扩大,当事人拥有程序选择权。新民诉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及派出法庭的案件,当事人协商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第四,增加第三人撤销之诉。新民诉法第56条之规定,开启了案外第三人权利受到侵害的维权之路。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不被信仰的法律,就是一纸空文,只有贴近实际的法律才会得到人们的信仰。新民诉法的修改更加注重实际、更加务实。第一,减轻了基层法院的负担,明文规定了上级法院将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的条件。新民诉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上级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将本院一审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的,须报请其上级法院批准。第二,电子数据纳入证据类型。新民诉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完善了证据种类,保证了庭审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适应时代和科技的发展。第三,为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提供法律依据。新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第四,针对送达难,完善留置送达和电子送达制度,确保案件的送达工作有序开展。新民诉法第八十六条、八十七条之规定,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视为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外的诉讼文书。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也是法律发展不可或缺的动力。法律创新弥补了法律适用中的空白点,能够更好地满足人们生存发展的需要,满足社会经济的发展。新民诉法的创新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创设公益诉讼制度。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首次规定小额诉讼制度,实行一审终审。新民诉法就适用简易程序的部分案件设立小额诉讼制度,“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第三,增设行为保全制度。在传统的财产保全的基础上,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采取责令一方当事人作出或禁止一定行为的保全措施。第四,规定先行调解制度,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机制。当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类矛盾纠纷增多,充分发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作为一名年轻的法律人,一名刚刚参加工作的基层法官,才疏学浅,对《民事诉讼法》的理解之肤浅似盲人摸象、管中窥豹。今日再读《民事诉讼法》,心情澎湃,有些感慨,仅写此文,聊以体会法律之信仰,感悟民诉法之伟大。

  (作者系茌平法院振兴法庭法官)

  编辑:王希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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